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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政票據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
時間: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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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yuan):未知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上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在稅務機關領購的相關發票。
綜上所述,筆者提示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應取得相應的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生以下事項,應取得憑據為:
1.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繳納的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以完稅證明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以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4.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5.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6.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7.企業支付社會組織會員費,以開具該組織開具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8.企業發生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支出,以《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9.企業支付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以《專用收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10.企業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