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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企業也需要報送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嗎
時間: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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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核定征收的企業也需要報送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后,也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后,也需要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