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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問答
時(shi)間(jian):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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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一、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基本規定?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照20%稅率,計算納稅。
二、北京實施細則發布后,稅務機關采取哪些方法確定房屋原值并計算應納稅款?
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一)自2013年 3月 31日(含)起完成網上簽約的二手房交易,辦理房屋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規定,提供據以證明房屋原值的相應憑證。
根據房源情況不同,房屋原值分別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照20%稅率,計算納稅。
二、北京實施細則發布后,稅務機關采取哪些方法確定房屋原值并計算應納稅款?
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一)自2013年 3月 31日(含)起完成網上簽約的二手房交易,辦理房屋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規定,提供據以證明房屋原值的相應憑證。
根據房源情況不同,房屋原值分別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