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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期間業務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抵扣
時間(jian):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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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是加工企業,公司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簽訂了加工設備購買合同,期間給對方預付款。一般納稅人認定后,對方在我們付完款后給我們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們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的意見》一、(二)納稅人購進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1.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2.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3.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5.購進第1至4項列舉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請您按照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認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的意見》一、(二)納稅人購進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1.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2.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3.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5.購進第1至4項列舉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請您按照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認能否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