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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涉及非居民企業計稅有關問題(2)
時間: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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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情況4: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100元(合同規定所得稅由境內公司承擔,其他稅費由非居民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假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地方附加稅費共計10%)?
分析:對于非居民企業納稅人,100元不含所得稅,含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附加稅費為價內的,應先計算增值稅的計稅價款。此種情況含稅價款計算公式推導:設企業的增值稅計稅價款為a,應繳增值稅為T.由于附加稅費為價內稅且由外方負擔,所以在推算計稅基礎時不需考慮。
則 (100-T)/(1-10%) ×6%=T,且T=6%a
因此(100-6%a)/(1-10%)=a
a=100/(1+6%-10%)
計稅價款=合同價款/(1+增值稅稅率-所得稅稅率)
計稅價款=100/(1+6%-10%)=104.17元
扣繳增值稅=104.17×6%=6.25元
扣繳附加稅費=6.25×10%=0.63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104.17×10%=10.42元
全含稅價款應為104.17+6.25=110.42元
應支付給非居民的價款為=110.42-6.25-0.63-10.42=9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