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須合規操作
時間:2013-01-09?
點(dian)擊:
次
來(lai)源:未知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在日常征管中,實行核定征收的一些企業認為核定征收比較簡便,只要按核定稅款申報繳納即可。其實,實行核定征收,合規操作尤為重要,否則也會產生涉稅風險。
違反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帶來風險
某建筑安裝企業甲公司,屬于法人居民企業,主要從事工程建筑安裝業務,下設兩個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級分支機構)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甲公司企業所得稅采取按收入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當年營業收入為5.3億元,核定應稅所得率為8%,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53000×8%×25%=1060(萬元)。2012年3月,稅務機關在檢查甲公司2010年納稅情況時發現,該公司會計賬簿設置健全,財務核算規范、準確,符合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賬面核算的會計利潤總額為1.1億元,如果按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考慮納稅調整等因素,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1000×25%=2750(萬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萬元)。
本案例中,稅務機關能否按查賬征收方式查補稅款呢?筆者認為,應該將其2010年征收方式變更為查賬征收,并按查賬征收方式計算的金額要求甲公司補繳稅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為匯總納稅企業,本來就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什么是匯總納稅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本案例中,甲公司設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機構A分公司和B分公司,顯然屬于匯總納稅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政策》(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對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作了明確,其中包括匯總納稅企業。
因此,甲公司作為匯總納稅企業,是國家稅務總局明文禁止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本來就不得對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違反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帶來風險
某建筑安裝企業甲公司,屬于法人居民企業,主要從事工程建筑安裝業務,下設兩個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級分支機構)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甲公司企業所得稅采取按收入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當年營業收入為5.3億元,核定應稅所得率為8%,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53000×8%×25%=1060(萬元)。2012年3月,稅務機關在檢查甲公司2010年納稅情況時發現,該公司會計賬簿設置健全,財務核算規范、準確,符合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賬面核算的會計利潤總額為1.1億元,如果按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考慮納稅調整等因素,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1000×25%=2750(萬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萬元)。
本案例中,稅務機關能否按查賬征收方式查補稅款呢?筆者認為,應該將其2010年征收方式變更為查賬征收,并按查賬征收方式計算的金額要求甲公司補繳稅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為匯總納稅企業,本來就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什么是匯總納稅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本案例中,甲公司設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機構A分公司和B分公司,顯然屬于匯總納稅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政策》(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對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作了明確,其中包括匯總納稅企業。
因此,甲公司作為匯總納稅企業,是國家稅務總局明文禁止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本來就不得對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