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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加價出售應納稅

時間:2013-01-05? 點(dian)擊: 次 來源:未知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消費稅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實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委托方應納稅額的辦法,這實際上是將應由委托方收回后銷售時應納的消費稅提前到加工環節征收。這樣規定后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的產品收回后直接銷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費稅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可以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但在經營中,有的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銷售價格出售,這就需要繳稅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