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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3-01-05?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軟件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這是一項什么性質的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為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不征稅收入”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不征稅收入包括:㈠財政撥款;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不征稅收入的具體范圍。其中,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因此軟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是一項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把它定義為不征稅收入符合稅法和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的上述收入應在取得當年從收入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