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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繳納增值稅問題(2)
時(shi)間: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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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稅函[2010]171號)第二條規定,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將在出口退稅審核過程中,自動比對出口企業申報信息與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并作出提示:1.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核實后按規定辦理。2.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使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應立即轉稽查部門處理。3.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特別關注信息所列“辦理稅務登記兩年以內注銷的增值稅企業”以外的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需進一步核實的,要通過函調或實地核查核實其真實供貨、生產能力及納稅等情況。4.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已注銷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如通過發函調查無法核實其真實供貨情況,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
問:由于市場原因企業存貨價格降低,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答:不需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