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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丟失,可否用復印件報銷?

時間:2011-08-03? 點擊: 次 來源:未知(zhi)

   解析:對遺失發票方來說,取得開票方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等資料,僅是作為記賬的依據。

  由于遺失發票方未能取得發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遺失發票方不能稅前扣除。

  但廣東地稅也有規定,稅務機關審核后的復印件是可以入賬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4]314號)第四條規定,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X年X月X日開具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