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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房地產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時間(jian):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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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問題內容: 我企業受讓房地產時取得的總價格為1000萬元(房價、地價未區分,但轉讓時我方進行市場評估,其中房價200萬元,地價800萬元),后轉讓總價格為1500萬元,同樣房地價未區分,轉讓時我企業未做評估,但受讓方按市場價格進行了評估(房價300萬元,地價1200萬元)。問題:1、我方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是否可以按照受讓方評估的房產市價扣除? 2、計算扣除項目時,是否可以按800萬元的地價評估款作為地價款扣除項目?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文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其中,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 因此,你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不能以受讓方評估價扣除,應以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計算。按照評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地價只能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作為計算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