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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專門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請問特別納稅調整究竟有哪些調整方法?適用于哪類業務?如何調整?”近期,不少納稅人向江西省萍鄉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相關問題。咨詢員結合新稅收政策進行了詳細解讀。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它不同于一般納稅調整。一般納稅調整,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制度規定不一致,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作的稅務調整,并據此重新調整計算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就此規定了6種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隨后,咨詢員分別介紹了6種方法的具體運用。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必須考慮選用的交易與關聯企業之間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購銷過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件、交易數量、售后服務的時間和地點等;購銷環節的可比性,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購銷貨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性能、結構、外形、包裝等;購銷環境的可比性,包括社會環境(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等)、政治環境(政局穩定程度等)、經濟環境(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調整公式:調增收入=(非受控價格-受控價格)×受控銷售數量。
2.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進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后的余額,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采用這種方法,應限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再銷售者應取得的利潤水平。再銷售價格法調整公式:公平交易價=再銷售價-再銷售利潤率×再銷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