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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提高工程造價審計效率的經驗和方法(2)
時間: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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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違背原合同實質性條款簽訂補充協議,增加工程造價。
承包單位為了中標,往往在投標文件中針對施工管理各個環節、施工風險和交付的建筑產品做出各種承諾。然而部分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業主為了其方便管理,忽視上述承諾,在未提高標準的情況下,另行簽訂各種目標和質量管理等補充協議,以獎金的形式增加工程造價。如某工程承包單位在在投標文件中對具體完工時間、質量要求、優良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均作出了詳細承諾,而在施工時,業主又就上述承包單位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簽訂各種形式的目標、質量、安全文明管理補充協議,約定發放各種形式獎金,違背原合同實質性條款增加工程造價。
(二)不嚴格履行合同專用條款,按通用條款進行結算,增加工程造價。
國家針對不同行業工程項目,發布了合同范本,制訂了合同通用條款。而部分項目在簽訂合同時,根據項目自身特點,通過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對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條款進行了修改,而項目結算時卻未依據專用條款、仍沿用通用條款的約定進行結算。如某行業通用條款規定,工程主要材料依據國家公布的物價指數及不同分部分項工程權重按照指數法結算價差,而該項目專用條款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約定除屬政策性價格調整的材料外,其他材料的價格一律不予以調整,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由承包單位在投標報價中考慮,但該項目在結算時,卻對所有主要材料均進行了價格調差,違反合同約定增加工程造價。
(三)通過工程變更和索賠,將應由承包單位承擔風險轉嫁給業主承擔。
通常承包合同的技術條款和商務條款對各個工程清單子項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藝標準及相關施工規范依據等均有明確的約定,并明確約定相關費用應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然而在實施過程中,承包單位以各種理由,提出各種變更和索賠,規避其合同義務,增加工程造價。如某工程技術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大體積混凝土必須采取的各種降溫措施,商務條款也明確規定這些措施引起的各項費用應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然而承包單位以其投標報價未考慮混凝土冷卻費用,而要求變更增加通水冷卻設施及費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價。
(四)承包單位未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工程損失由業主承擔,增加工程造價。
一般根據合同約定,承包單位交付合規和優良的建筑產品是其應盡的合同義務。但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管理不到位部分分部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而對這些質量問題的進行后續處理的費用往往金額較大,部分業主簡化管理,未對承包單位進行反索賠,甚至補償相關費用。如某工程在施工工程過程中,由于施工工藝及管理不到位,造成主體工程出現裂縫,業主無視合同價款中包含了所有工程完建、檢測、維護和修補缺陷等費用的合同約定,補償承包單位裂縫修復費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