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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部門的差旅費可否加計扣除?

時(shi)間(jian):2013-06-07? 點擊(ji): 次 來源:未(wei)知
問:研發部門的差旅費可否加計扣除?

  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由于上述列舉可加計扣除的項目不包括差旅費,故對研發部門發生的差旅費支出不可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