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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專項審計應注意的問題(5)
時間(jian):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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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京審
詳式報告有的是委托審計的內容決定的,如離任審計,為了評價離任人的經濟責任,必須出具詳式報告。有的是委托方專門要求的,在簽訂合同時應征求委托方的意見。
詳式報告的范圍段和引言段可以參考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和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審計報告范例。這些審計報告范例在審計報告引言段與以前的報告格式基本一致,因此,我們也可以參考以前的報告格式撰寫范圍段和引言段,其他內容根據委托方的需要確定。其基本格式如下:
一、標題 關于***的**報告
二、收件人 一般為委托人
三、引言段范圍段
包括:審計范圍、雙方責任、審計依據、審計方法以及實施的審計程序等
四、基本情況
包括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被審計對象
五、審計情況
包括具體審計內容、相關問題等。審計內容要展開。在表述審計內容時要合理科學的進行分類、歸納,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要跳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從整體的角度來進行分類、歸納。
六、審計結論
包括審計情況的總結及委托事項的結論。
七、說明事項
八、附件與附送情況
九、地址與簽章
專項審計要注意審計結論的表述方式:
審計結論的表述方式有兩種:即積極方式和消極方式。分別適用于合理保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業務。在合理保證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的方式作出結論,如表述為 “沒有抽逃注冊資本”,“沒有偷逃稅費”,“沒有違紀違規行為”等。在有限保證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的方式提出結論,如表述 “沒有發現某某現象”,“沒有證據表明存在某某事項”等。
對委托單位要求出具詳式報告的,如離任審計等,報告內容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發表的觀點要客觀公正,應以敘述事實為主,少加評論和個人觀點,切忌引伸或猜測。要注意修辭,少用形容色彩較濃的詞匯,審計報告草稿在沒有形成正式征求意見稿之前不要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shen)理涉及會計(ji)(ji)師事務(wu)所(suo)(suo)在審(shen)計(ji)(ji)業務(wu)活(huo)動(dong)中(zhong)民事侵(qin)權賠(pei)償(chang)案件的(de)(de)(de)若干規(gui)定》(法釋(shi)【2007】12號)中(zhong)明確指出(chu),審(shen)計(ji)(ji)報告(gao)限定用(yong)途無效。也(ye)就是(shi)說年度財務(wu)報表審(shen)計(ji)(ji)報告(gao)不(bu)分(fen)用(yong)途,某單位一(yi)個時期的(de)(de)(de)財務(wu)報表,如(ru)果本事務(wu)所(suo)(suo)已(yi)經(jing)審(shen)計(ji)(ji)或其他會計(ji)(ji)師事務(wu)所(suo)(suo)已(yi)經(jing)審(shen)計(ji)(ji)并出(chu)具(ju)(ju)報告(gao),則不(bu)應由于用(yong)途的(de)(de)(de)不(bu)同而重新出(chu)具(ju)(ju)審(shen)計(ji)(ji)報告(gao)。如(ru)果是(shi)需要不(bu)同格(ge)式的(de)(de)(de)審(shen)計(ji)(ji)報告(gao),或者因為再次審(shen)計(ji)(ji)又取得(de)了新的(de)(de)(de)審(shen)計(ji)(ji)證據,才可另(ling)行出(chu)具(ju)(ju)報告(gao)。
來源: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