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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六大方法(3)
時間: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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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設定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不少私營企業以公司名義捐贈得少,而以投資者個人名義捐贈得多,這是一種理性的做法。從股東利益出發,企業限定捐贈金額是必要的,作為補充舉措,大股東以個人名義追加捐贈,這樣既表達了愛心,又減輕了稅負,是理性的商業與帶有感情色彩捐贈的最好結合。
五、注意劃分企業經營支出和投資者個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營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要求財務人員報銷其個人或家庭消費性支出,將企業資金用于個人或家庭購買汽車、住房也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者以借為名公款私用偷稅漏稅,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會給企業和投資者造成嚴重的損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費性支出名義從公司支出買房款100萬元,2011年5月25日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稅務人員認為該筆支出與公司開展業務無關,應視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20萬元,同時調增企業所得稅25萬元,由于該老板少繳了稅款,稅務機關責成其補繳相應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以10萬元的罰款。老板對此很不理解。
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并且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該老板的行為屬于第二種情況,應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萬元。
此外,為了避免部分企業股東以“借”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稅款,稅法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投資者分紅與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私營公司的投資者領取的工資、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許稅前扣除,而投資者分得的股利紅利所得,屬于稅后利潤分配,不得稅前扣除,投資者可以在分紅與工薪所得之間進行選擇,合理降低所得稅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