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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中大型機械的支出如何做納稅籌劃(2)
時間(jian):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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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由于甲公司其他生產條件未有變化,故與挖掘機相關的礦石成本為挖掘機折舊費用和調價后的工程款,年折舊和工程款共824.02萬元(94.02+730)。
對上述承包模式調整后,甲公司進行收益分析。
1、甲公司四年內至少降低成本63.29萬元
由于機具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適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生產用固定資產進項稅金準予抵扣,即四臺挖掘機的進項稅金予以抵扣,總額為63.93萬元。
挖掘機使用滿四年后,折價給乙公司計4 .4萬元。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則轉讓價款4 .4萬元應繳納增值稅0.64萬元。
由此計算得出該項固定資產實際抵扣進項稅金為63.93-0.64=63.29萬元。
以四年為一個周期,由于甲公司付給乙公司的工程款是以固定資產含稅價為準,同金額減少計酬單價及總價,故甲公司實際減少成本為實際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金加固定資產凈值轉讓收益,即實際抵扣增值稅63.29萬元加處置收益(假設本案例處置收益為零)。
2、乙公司四年內至少減少稅費29.48萬元
發包方提供機具,相應減少承包方計酬單價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結算的工程款等金額減少固定資產購置款,即資產購置款440萬元部分不再開具工程發票,按現行綜合稅負6.7%計算,則為乙公司減少稅費為440*6.7%=29.48萬元。由于只是形式上有所改變,資產最終歸屬于乙公司,乙公司的利益并未因此受到影響,并由此減輕了本公司的稅負,乙公司樂于接受這樣的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3、甲公司有了繼續降價的空間
甲公司與乙公司為長期合作單位,在不影響乙公司原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機具產權暫時計入甲公司名下,使用滿四年后處置過戶給乙公司,乙公司仍將擁有該機具的產權。對于等額固定資產原值所少開具工程發票而減少的稅費,甲公司要求再減少計酬單價,總額共20萬元。乙公司為保證業務的長期穩定,且利益未受到損失,仍因此受益而減少稅費29.48-20=9.48萬元。
結論是機具產權的臨時改變,甲公司減少礦石成本共83.29萬元(63.29+20),乙公司保證的業務的長期穩定,并由此減少稅費9.48萬元,是一個雙贏的好辦法。小籌劃,大收益,正確理解并巧妙運用稅收法規,將為企業帶來巨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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