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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解析(3)
時(shi)間: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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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4、實物折扣貨幣化。啤酒企業為擴大市場占有率,經常出臺買幾送幾的促銷政策。根據稅法規定,實物折扣應按“視同銷售”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稅法同時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折扣銷售是可以按照稅法規定扣減收入,少交增值稅。即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下面我們用實例分析企業的促銷活動。假定某啤酒企業每瓶啤酒不含稅銷售價2元,成本1元,每件12瓶,客戶購100件酒。A 方案對客戶實行買一件送一瓶,企業按1200瓶開發票,發票中價稅合計2808元,另給客戶贈酒100瓶。B方案對100件啤酒給予每件2.34元的折扣,折扣只能按原價全部購酒,企業開票時銷售數量為1300瓶,發票第一行反映價稅合計金額為3042元,第二行為紅字反映價稅合計234元,發票最終的價稅合計金額為2808元。
客戶利潤對比:
A方案客戶實際購酒數量=100×12+100×1=1300瓶,客戶支付總金額=2×100×12×1.17=2808元;
B方案客戶實際購酒數量=100×12+100×2.34÷(2×1.17)=1300瓶,客戶支付總金額=1300×2×1.17-100×2×1.17=2808元。
兩種方案對客戶而言沒有區別。
假定AB兩方案噸酒銷售額均超過3000元,按250元/噸換算后每瓶應征消費稅0.1元,啤酒企業利潤對比:
A方案啤酒企業利潤=2808÷1.17-2×100×0.17-1300×1-1300×0.1=936元
B方案啤酒企業利潤=2808÷1.17-1300×1-1300×0.1=970元
B方案比A方案增加利潤34元,由于B方案單價較低,可能還會享受到單價下降到3000元以下,消費稅僅按220元/噸標準征收的利潤。A方案因為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視同銷售部分還須計算所得稅。
5、主輔分離節稅法。啤酒企業為方便客戶,一般都成立了內部的運輸機構幫助客戶運輸,對于這種混合銷售的情況,收到的運輸費應視同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屬于價外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因此企業如果將運輸機構單獨注冊為運輸公司,然后按前述規定操作啤酒運輸,原來按17%征收增值稅的運輸費就可以改征3%的營業稅。運輸企業單獨出來后,會增加注冊年檢及相應的管理費用,同時還會喪失購進的汽車油料、配件及修理費進項稅抵扣的機會,該方案要求運輸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才會產生效益。因此,企業只有通過詳細計算對比后方可做出決策。
作為企業,依法納稅是光榮的義務,但企業也必須深入了解自己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因為實行稅收籌劃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于規范企業納稅行為,有利于稅法目的的實現,有利于國家稅法的完善,企業研究和運用稅收籌劃與依法納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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