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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制造業的稅收籌劃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上述規定對大多數企業稅務處理都普遍適用。但是,由于行業性質不同,對其產品的宣傳程度也不同,因而導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差異很大,有些產品的客戶較少,需要的宣傳較為集中,不需要做大量廣告宣傳,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不多;但有些產品則客戶多或多數為散戶或個人消費者,需要做大量的廣告宣傳,從而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較多。
如果稅法不考慮特殊行業,則會導致這些行業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偏少,繳納的所得稅偏多,導致稅負不公平,不利于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為了公平稅負,只能對特殊行業做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第二條規定,“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
由于財稅[2009]72號文件對于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比例扣除,另一種是據實扣除,由于扣除方式不同,因而存在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
【例】甲企業為飲料品牌持有方,2009年的營業收入為1500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贊為500萬元,乙企業為甲企業授權生產該品牌產品的企業,2009年的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已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限額。甲、乙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則兩種不同方式下的稅務處理如下:
1、乙企業選擇接比例扣除方式
甲企業的稅務處理:2009年,甲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450萬元(15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有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稅前不得稅前扣除,又因為以后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因此,該50萬元未扣除廣告贊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