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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業稅稅收籌劃
營(ying)業(ye)(ye)(ye)稅的(de)(de)征稅范圍包括(kuo)九個部分:交通運輸業(ye)(ye)(ye)、建(jian)筑(zhu)業(ye)(ye)(ye)、金(jin)融保險業(ye)(ye)(ye)、郵電通信(xin)業(ye)(ye)(ye)、文(wen)化體育業(ye)(ye)(ye)、娛樂業(ye)(ye)(ye)、服務業(ye)(ye)(ye)、轉讓(rang)無形資產(chan)、銷售(shou)不動產(chan)。根據《營(ying)業(ye)(ye)(ye)稅稅目(mu)注釋》的(de)(de)規定,建(jian)筑(zhu)業(ye)(ye)(ye)是指建(jian)筑(zhu)安裝工程(cheng)作業(ye)(ye)(ye),包括(kuo):建(jian)筑(zhu)、安裝、修(xiu)繕、裝飾、其他工程(cheng)作業(ye)(ye)(ye),稅率為(wei)3%。由于目(mu)前建(jian)筑(zhu)業(ye)(ye)(ye)中分包與轉包現(xian)象非常多,形式(shi)也不盡相同(tong),而采取(qu)不同(tong)的(de)(de)合(he)同(tong)形式(shi)對稅收(shou)有很大(da)影響。需(xu)要(yao)(yao)注意(yi)的(de)(de)是,納稅人在簽訂合(he)同(tong)時一定要(yao)(yao)注意(yi)合(he)同(tong)內容與稅法規定內容相符。
分包工程合同的籌劃
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者轉包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在簽訂分包或者轉包合同時要注意此條款的運用。此外,《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具體而言,若承包公司與發包單位簽訂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否則,將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
例如:甲單位發包一建設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協助下,施工單位丙最后中標,于是,甲與丙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總金額為1100萬元。乙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丙支付乙公司服務費用100萬元。乙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00萬元×5%=5萬元。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1100萬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分包款為1000萬元。這樣,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1100萬元-1000萬元)×3%=3萬元。通過稅收籌劃,乙公司可少繳2萬元的稅款。
籌劃要點:與工程相關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注意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
合作建房的籌劃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建房。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為“以物易物”方式,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
例一: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提供資金。甲、乙兩企業約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均分。完工后,經有關部門評估,該建筑物價值1000萬元,甲、乙各分得500萬元的房屋。在此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甲乙各方應納的營業稅為:500萬元×5%=25萬元,合計共繳納50萬元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