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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相關規定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這里所指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為研究需要我們把上述混合銷售行為稱之為一般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混合銷售行為納稅籌劃的籌劃思路
企業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或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在混合銷售行為中,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若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則繳納增值稅;若使年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超過50%,則繳納營業稅。那么,到底選擇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就要看兩種稅的稅負大小。
(一)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籌劃
若企業最終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需要通過計算出稅負平衡點來作為衡量標準。
假定納稅人含稅銷售額為S,適用的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T1,含稅購進金額為P,適用的購買貨物增值稅稅率為T2,
營業稅稅率為T3
應納增值稅稅額=S÷(I+T1) T1-P--(1+T2)X T2
應納營業稅稅額=SX T3
若使兩稅相等,則S÷(1+T1)XT1一P÷(1+T2)×T2=SXT3
解得P/S=(I+T2)(Tl—T3一TlT3)/(I+T)T2
當T1=17%,T2=17%,T3=5%時,代入上式,算出稅負平衡點的含稅購銷金額比P/S:65.59%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當T1:17%,T2=17%,T3=5%時,含稅購銷金額比=65.59%時,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是完全一樣的;當含稅購銷金額比=65.59%時,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當含稅購銷金額=65.59%時,納稅人繳納營業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超過50%。
由于增值稅稅率有13%和17%兩種,營業稅稅率也有3%,5%,20%三種,依據上述公式,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平衡點的含稅購銷金額比便有如下幾種情況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籌劃
若企業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考慮企業適用的增值稅含稅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的高低。增值稅含稅征收率是3%(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營業稅稅率主要有兩種,分別是3%、5%,其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適用營業稅稅率為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此外,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為5%~20%。
如果增值稅含稅征收率低于營業稅稅率,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而增值稅含稅征收率23%÷(1+3%)=2.91%,小于營業稅稅率3%、5%和20%,所以,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也就是說,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
三、一般混合銷售行為納稅籌劃案例
例1: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0月銷售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17%)率17%)并同時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由于設備屬于高尖端產品,因此技術咨詢服務費用較高,與設備價款相當),共取得銷售額100萬元,該公司為生產設備而購進材料支付款項50萬元(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稅率17%。請進行納稅籌劃。
含稅購銷金額比P/S=50÷100=50%<65.59%,因此,納稅人繳納營業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即技術咨詢服務勞務)超過50%。 具體驗證如下:
方案1: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100÷(1+17%)×17%一50÷(1+17%)×17%=7.26(萬元)
方案2: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100×5%=5(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2比方案1少繳納稅2.26萬元(7.26—5),所以應當選擇方案2。
例2:某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6萬元,由于設備的特殊性,同時需由其下設的技術咨詢服務部門為客戶提供專門的技術咨詢服務,取得服務費5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
增值稅含稅征收率=3%÷(1+3%)=2.91%,
營業稅稅率=5%
根據前面結論,由于5%>2.91%,因此,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具體驗證如下:
方案1: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6+5)×5%=0.55(萬元)
方案2: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6+5)÷(1+3%)×3%=O.32(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2比方案1少納稅0.23萬元(0.55-0.32),所以應當選擇方案2。
四、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思路
由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于是,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方面,主管稅務機關的核定額有可能與實際發生額有所偏差,有可能對企業不利;另一方面,企業分別核算需要耗費一定的支出。因此,企業可以針對自己的具體情況,權衡得失,來決定是否分開核算。
(二)納稅籌劃案例
例3: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收入為180萬元,若分別核算,則銷售設備含稅收入為100萬元,安裝工程收入為80萬元,但企業需多支出核算費用0.5萬元。若未分開核算,則稅務機關核定銷售設備含稅收入為110萬元,安裝工程收入為70萬元。該公司為生產設備而購進材料支付款項50萬元(含增值稅)。該公司銷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裝修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1: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100÷(1+17%)×17%一50÷(1+17%)×17%+80×396=9.665(萬元)
多支出額=0.5(萬元)
合計支出額=9.665+0.5=10.165(萬元)
方案2:未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0÷(i+17%)×17%一50÷(1+17%)×17%+70X 3%=10.818(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1比方案2少支出0.653萬元,所以當選擇方案1。
總之,納稅人在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兩種稅種下的總支出大小,最終選擇總支出最小的方案。最后,需注意的是,納稅人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需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事先得到稅務機關的批準與認可,以防范納稅籌劃風險,獲取最大的節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