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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注冊的原則
企業名稱登(deng)記管(guan)理規定過(guo)于繁瑣,不便理解,現(xian)歸(gui)納如下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 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 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 其他(ta)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規(gui)定禁止的。
二(er)、企業名稱(cheng)應當(dang)使(shi)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you)其他(ta)法人的(de)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guan)理總局另有(you)規定的(de)除外(wai)。
四、企業名(ming)(ming)稱(cheng)中(zhong)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ming)(ming)稱(cheng)。企業分支(zhi)機構名(ming)(ming)稱(cheng)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ming)(ming)稱(cheng)。
五、企業營(ying)業執照上只(zhi)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 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 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 其(qi)他違反法(fa)律(lv)、行政法(fa)規(gui)的。
七、企(qi)(qi)業(ye)名稱需譯(yi)成外文使用的,由企(qi)(qi)業(ye)依據文字(zi)翻(fan)譯(yi)原則自行(xing)翻(fan)譯(yi)使用,不需報(bao)工(gong)商行(xing)政管(guan)理機(ji)關核(he)準(zhun)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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