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2010年企業年檢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通告
企業(ye)年度檢驗簡稱年檢,申請年度報(bao)告(gao)簡稱年報(bao)。
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凡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屬分局登記注冊,以下兩大類企業均在年檢、年報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 營業執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2、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遷入本市且經市局及各分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年檢、年報時間:
在2011年3月1日(ri)至6月30日(ri)期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或申請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逾期未接受年檢或辦理年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通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也可憑《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年檢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申報、辦理年檢或年報手續。
2010年度企業年檢、代表機構年報申報材料
1.法人企業申報年檢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須知;
②年檢報告書;
③營業執照副本;
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前置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設立滿一個會計年度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 出具的電子文本審計報告。營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交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解散清算決議;營業期限未滿提前終止經營或因其他原因進行特 別清算的,需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再提交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2.非法人企業申報年檢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須知;
②年檢報告書;
③營業執照副本(無副本的提交正本);
④加蓋公章的隸屬企業2009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隸屬機構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和外國(地區)企業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外國銀行分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前置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3.代表機構年報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年度報告書;
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電子版本);
③加蓋公章的登記證復印件;
代表機構設立時涉及前置許可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前置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設立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代表機構,無需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提(ti)示:通過年報(bao)的(de)代表機(ji)構請及時更換為新《登記證》
對于外資(zi)代表機構年(nian)檢(jian)和由(you)會計師事(shi)務所出具的(de)年(nian)度審(shen)計報告(gao),不(bu)清楚事(shi)宜可(ke)咨(zi)詢:
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黃飛 010-82675988-8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