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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律師事務所2009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4)
時間: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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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wei)知(zhi)
(3)年度考核期間,區縣司法局發現律師事務所有違反《律師法》及有關法規、規章,可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立案調查,依法處理。
(4)區縣司法局認為有必要的,可對轄區內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
(四)公示公告階段
1、區縣司法局在年度考核期間,應當定期將本轄區考核合格的律師事務所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10日內,區縣司法局應將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及以下材料上報市司法局備案:
(1)律師事務所財務審計報告;
(2)律師事務所信息登記表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
(3)律師事務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設有分支機構的批文復印件;
3、市司法局將全市律師事務所考核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司法部備案。
4、限期整改的律師事務所,整改期滿仍未達到考核標準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1)對于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由區縣司法局報請市司法局依法注銷;
(2)對于經考核發現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由區縣司法局報請市司法局依法注銷。
(3)對于在規定時間內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律師事務所,區縣司法局應在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律師事務所發“限期整改告知書”并查明未參加考核的原因,整改期滿仍不參加考核的,由區縣司法局報請市司法局依法公告注銷。
九、注意事項
(一)關于年度考核期間行政許可事項問題。為了保證網上信息的準確性,全市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工作開始后,在網上審查和現場辦理考核階段,建議律師事務所不要再提交新的行政許可申請,待律師事務所通過年度考核后再辦理許可事項。
(二)關于律師事務所對新調入本所律師年度執業考核問題。2009年1月1日以后調入的律師,應由原執業機構為其出具上年度執業情況的說明,由現執業機構給予年度考核。
(三)2009年度考核仍然延用舊制式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若“副本”年度檢驗記錄頁年檢印章已蓋滿,由區縣司法局上報市司法局換證。
十、工作要求
(一)區縣司法局要認真履行對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的法定職責,把考核工作列為階段性的重點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責任到人;要嚴密組織,嚴格審查,提高效率;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考核結果的真實有效;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市律師協會要按照《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律師年度執業考核辦法,明確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做好律師年度執業考核工作;加強對會員的管理和服務,要提高服務意識,簡化辦事流程,保障協會會員依法執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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