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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企業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應注意的事項
時(shi)間(jian):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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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京審
(一)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nian)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5、委(wei)托中介機構(gou)代理(li)納稅申(shen)報的,應出具雙方簽(qian)訂的代理(li)合同,并附送(song)中介機構(gou)出具的包括納稅調(diao)整的項目、原(yuan)因、依據、計算過(guo)程、調(diao)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涉及關(guan)聯(lian)方(fang)業務(wu)往來(lai)的,同時報送(song)《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企(qi)業年(nian)度(du)關(guan)聯(lian)業務(wu)往來(lai)報告表》;
7、主管稅(shui)務(wu)機(ji)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