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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2)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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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發生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發行新股份并作為對價的,計算報告期和比較期間的稀釋每股收益時,比照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 報告期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借殼上市且構成反向購買的,計算報告期的每股收益時:
報告期的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報告期期初至購買日所處當月的加權平均股數+購買日起次月至報告期期末的加權平均股數
報告期期初至購買日所處當月的加權平均股數=購買方(法律上子公司)加權平均股數×收購協議中的換股比例×期初至購買日所處當月的累計月數÷報告期月份數
購買日起次月至報告期期末的加權平均股數=被購買方(法律上母公司)加權平均股數×購買日起次月到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月數÷報告期月份數
報告期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借殼上市的,計算比較期間的每股收益時:
比較期間的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購買方(法律上子公司)加權平均股數×收購協議中的換股比例
第十條 公司在編制比較財務數據時,上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應按本規則進行計算。公司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等公開披露文件正文應包括這些指標的計算過程,摘要可省略計算過程。
第十一條 公司公開列示的凈資產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標若引自經審計或審核(若規定需要)的財務報告,注冊會計師應檢查這些指標計算的準確性。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應按照本公告要求編制并披露。擬上市公司的申報報表審計截止日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執行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