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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公司+農戶”模式在中國最初產生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其運作模式是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目前“公司+農戶”模式已成為很多企業采取的一種企業與農戶“雙贏”的經營模式。這種模式從養殖業到中種植業都被廣泛采用。但是,實行這種模式的企業能否享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農林牧漁相關的稅收優惠呢?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定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采用“公司+農戶”模式進行經營,視同企業自主進行經營,可以按稅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但是享受全免還是減半應視企業委托養殖或種植的產品而定。
專家表示,這次對“公司﹢農戶”中的公司給予免稅,主要目的是促進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鼓勵公司進一步發展訂單農業辦法,降低勞動成本,增加農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