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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72號 成文日期:2009-12-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企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的精神,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二、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三、企(qi)業資(zi)產(chan)損(sun)(sun)(sun)(sun)失發(fa)生年(nian)(nian)度扣除追補(bu)確認的(de)損(sun)(sun)(sun)(sun)失后如出(chu)現虧(kui)損(sun)(sun)(sun)(sun),首先應調整資(zi)產(chan)損(sun)(sun)(sun)(sun)失發(fa)生年(nian)(nian)度的(de)虧(kui)損(sun)(sun)(sun)(sun)額,然后按(an)彌(mi)補(bu)虧(kui)損(sun)(sun)(sun)(sun)的(de)原則計算以(yi)后年(nian)(nian)度多繳(jiao)的(de)企(qi)業所得(de)稅(shui)稅(shui)款,并(bing)按(an)前款辦(ban)法進行稅(shui)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