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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4)
時間(jian):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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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屬于本款規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投資性所得,均應按本通知的其他規定計算境外稅額抵免。
十一、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計算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與我國規定的納稅年度不一致的,與我國納稅年度當年度相對應的境外納稅年度,應為在我國有關納稅年度中任何一日結束的境外納稅年度。
企業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實際繳納或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應在該項境外所得實現日所在的我國對應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計算抵免。
十二、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十三、本通知所稱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是指根據企業設立地法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認定為對方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
十四、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應稅所得,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通知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十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法定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法定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名單
美國、阿根廷、布隆迪、喀麥隆、古巴、法國、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贊比亞、科威特、孟加拉國、敘利亞、約旦、老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