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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2)
時間(jian):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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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京審(shen)
(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三)個(ge)(ge)人轉讓離婚(hun)析產房屋所取得的(de)收入,符合家(jia)庭生(sheng)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yi)住房的(de),可以申(shen)請免征個(ge)(ge)人所得稅,其(qi)購置時間(jian)按照《國家(jia)稅務總局關(guan)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i)行中幾(ji)個(ge)(ge)具體(ti)問題的(de)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執(zhi)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