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關于個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有條件優惠價格協議購買商店征收個人所得
國稅函〔2008〕576號
成文日期:2008-06-15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有條件價格優惠協議購買商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2008]6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店購買者個人簽訂協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優惠價格出售其開發的商店給購買者個人,但購買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其實質是購買者個人以所購商店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支付了部分購房價款。
根據個人所(suo)(suo)得(de)稅(shui)法的(de)(de)有(you)關(guan)規定精神,對上(shang)述(shu)情形的(de)(de)購買者個人少(shao)支(zhi)出(chu)的(de)(de)購房(fang)價款(kuan),應視(shi)同(tong)個人財產租(zu)賃所(suo)(suo)得(de),按(an)(an)照(zhao)"財產租(zu)賃所(suo)(suo)得(de)"項目征收(shou)(shou)個人所(suo)(suo)得(de)稅(shui)。每次財產租(zu)賃所(suo)(suo)得(de)的(de)(de)收(shou)(shou)入(ru)額(e),按(an)(an)照(zhao)少(shao)支(zhi)出(chu)的(de)(de)購房(fang)價款(kuan)和(he)協議規定的(de)(de)租(zu)賃月(yue)份數平均計算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liu)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