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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
時間: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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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shen)
七、其他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和財稅〔2009〕5號以及本通知有關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
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
(三)被激勵對象為繳納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價格與原計稅價格不一致的,按原計稅價格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和稅額。
八(ba)、本通知自發(fa)文之日起執行。本文下發(fa)之前已(yi)發(fa)生但尚(shang)未處理的事(shi)項,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