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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4)
時間: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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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shi)和計劃單列市(shi)國家稅(shui)務局、地方稅(shui)務局可根據本(ben)辦(ban)法制定具體實施辦(ban)法。
附件下載:
1.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
2.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
3.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信息傳遞表
5.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
6.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通知書
7.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
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重點建設項目統計表
9.稅務(wu)事項告知書(s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