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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內容的通知
國稅函〔2008〕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5號),稅務總局對《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有關內容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表修改內容如下(樣表詳見附件):
(一)在申報表 "應稅消費品名稱"中"乘用車"項下增加"氣缸容量≤1.0升"欄,同時在"適用稅率"項相應增加"1%"的稅率,調整后的申報表乘用車劃分為7檔稅率。
(二)將申報表"應稅消費品名稱"中"乘用車"項下的"氣缸容量≤1.5升"項,調整為"1.0升<氣缸容量≤1.5升".
(三)將申報表中"應稅消費品名稱"中" 乘用車"項下的"3.0升<氣缸容量≤4.0升"欄對應的稅率,由"15%"調整為"25%";"氣缸容量>4.0升"欄對應的稅率,由"20%"調整為"40%".
二、調整(zheng)后(hou)的申報(bao)表自2008年10月份辦理稅(shui)(shui)款所屬期為9月份的消費稅(shui)(shui)申報(bao)時(shi)啟用(yong)。各地在(zai)使用(yong)過程中遇(yu)到(dao)情況(kuang)和(he)問題(ti),請(qing)及(ji)時(shi)報(bao)告稅(shui)(shui)務總局(貨物和(he)勞(lao)務稅(shui)(shui)司(si))。
附件(jian):小汽(qi)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biao)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