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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國稅函〔2008〕1075號(2)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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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京(jing)審
14.填表說明第六條第1款"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結存至本期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輔導期納稅人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初余額數。該項應與上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欄數據相等。
15.填表說明第六條第2款 "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本期認證相符,但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本月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16.填表說明第六條第2款 "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末余額數。
17.填表說明第六條第4款調整為"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填寫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只能作為出口退稅憑證或應列入成本、資產等項目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出口企業用于出口而采購貨物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18.填表說明第七條中"代扣代繳稅額"項指標的填寫依據,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的調整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所附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按以下要求填寫:
(一)《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的"本月數"調整為"本期數"。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涉及"本月數"的均改為"本期數"。
(二)《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4、5欄不再填寫,其對應的填表說明一并取消。
調整后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見附件5。
三、納稅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自2009年2月1日啟用。
附件: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4.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
二(er)○○八年十二(er)月三(san)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