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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
京地稅營〔2005〕525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取消技術(shu)交易免征營(ying)業(ye)稅審批(pi)項(xiang)目(mu)后續管理(li)辦法》(試行)的通知(zhi)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正確貫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決定精神,有效加強取消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工作后的后續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稅務行政審批后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52號)以及《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京地稅發〔2004〕577號)文件的精神,結合北京市營業稅征管工作實際情況,經過全市營業稅管理工作系統廣大干部的慎重研究和反復論證,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凡未經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已繳未繳營業稅技術交易業務(含2004年底前已給予預退營業稅處理的技術交易業務)以及雖經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但仍在繼續執行的技術交易項目,一律按《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辦理相應手續。
對于符合備查受理條件的技術交易業務已納稅款,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管理暫行辦法》(京地稅征〔2003〕686號)的規定,給予退稅處理。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退稅核處工作的緊急通知》(京地稅營〔2004〕605號)文件的規定,針對2004年底前預退稅部分,對于不符合備案受理條件、但已給予退稅的技術交易業務,應補征稅款。
各局應依(yi)照《北京市地方(fang)稅務局取(qu)消審批項(xiang)(xiang)目后(hou)續管(guan)理工(gong)作(zuo)規程》規定(ding)(ding),就《取(qu)消技術交(jiao)易免征營業(ye)稅審批項(xiang)(xiang)目后(hou)續管(guan)理辦法》(試行)制(zhi)定(ding)(ding)相應的“保障措施”,并(bing)報市局備案。
附件:1.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報資料清單
2.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數據資料清單
3.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業務內容簡要說明
4.受理備案通知書
5.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數據表
6.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報資料審核處理書
7.技術交易免(mian)征營業(ye)稅備查情況統計表(1)、(2)
二ОО五年十(shi)(shi)一月二十(shi)(shi)三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技術交易
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 發展高科技 實現產業化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等文件精神,為規范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的稅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