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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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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京審
財政部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字(zi)〔1995〕6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74號《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現對企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營業稅、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對于直接減免的營業稅、消費稅,不作賬務處理。
二、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未設置“補貼收入”會計科目的企業,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
三、企業應(ying)在(zai)“應(ying)交(jiao)增值(zhi)稅(shui)(shui)明細表”“已交(jiao)稅(shui)(shui)金”項目(mu)下,增設“減免(mian)稅(shui)(shui)款(kuan)”項目(mu)(8行),反映企業按(an)規定減免(mian)的增值(zhi)稅(shui)(shui)款(kuan),根(gen)據(ju)“應(ying)交(jiao)稅(shui)(shui)金——應(ying)交(jiao)增值(zhi)稅(shui)(shui)”科目(mu)的記錄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