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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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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財政部 國家(jia)稅(shui)務(wu)總局關(guan)于(yu)地方商品儲備有(you)關(guan)稅(shui)收(shou)問題的(de)通知
財稅〔2008〕110號
成文日期:2008-08-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地方商品儲備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所稱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承擔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財政撥付儲備經費的糧、油、棉、糖、肉等5種儲備商品的地方商品儲備企業。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發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zhi)行(xing)。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