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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2)
時間: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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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第四章 審計業務的變更
第十條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鑒證業務或相關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變更業務的適當性。
第十一條 下列原因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要求變更業務:
(一)情況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二)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三)審計范圍存在限制。
本條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通常被認為是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跡象表明該變更要求與錯誤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滿意的信息有關,注冊會計師不應認為該變更是合理的。
第十二條 在同意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其他服務前,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變更業務對法律責任或業務約定條款的影響。
如果變更業務引起業務約定條款的變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就新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三條 如果認為變更業務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已實施的審計工作也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修改后的業務約定條款出具報告。
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報告不應提及下列內容:
(一)原審計業務;
(二)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第十四條 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當同意變更業務。
第十五條 如果不同意變更業務,被審計單位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解除業務約定,并考慮是否有義務向被審計單位董事會或股東會等方面說明解除業務約定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鑒證業務或相關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變更業務的適當性。
第十一條 下列原因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要求變更業務:
(一)情況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二)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三)審計范圍存在限制。
本條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通常被認為是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跡象表明該變更要求與錯誤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滿意的信息有關,注冊會計師不應認為該變更是合理的。
第十二條 在同意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其他服務前,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變更業務對法律責任或業務約定條款的影響。
如果變更業務引起業務約定條款的變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就新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三條 如果認為變更業務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已實施的審計工作也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修改后的業務約定條款出具報告。
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報告不應提及下列內容:
(一)原審計業務;
(二)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第十四條 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當同意變更業務。
第十五條 如果不同意變更業務,被審計單位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解除業務約定,并考慮是否有義務向被審計單位董事會或股東會等方面說明解除業務約定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