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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2)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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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按照本規定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實施審計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專項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上級審計機關負責對下級審計機關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實行監督、檢查;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下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執行本規定、利用審計機關審計結果的情況實行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交流、通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六條 各地對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已經規定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可根據各地黨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結合本地實際,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