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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為了規范無形資產的(de)確認、計量(liang)和相關信息的(de)披露,根(gen)據《企業會計準(zhun)則(ze)(ze)——基本準(zhun)則(ze)(ze)》,制(zhi)定本準(zhun)則(ze)(ze)。
第(di)二條 下列各項(xiang)適用其他相(xiang)關會計準則(ze):
(一)作為投資(zi)性房地產(chan)的土(tu)地使用(yong)權(quan),適用(yong)《企(qi)業會計(ji)準則第3號(hao)——投資(zi)性房地產(chan)》。
(二)企業合(he)并中形成(cheng)的商(shang)譽,適用《企業會計(ji)準(zhun)則第(di)8號(hao)——資產減值(zhi)》和《企業會計(ji)準(zhun)則第(di)20號(hao)——企業合(he)并》。
(三)石(shi)油天然(ran)氣礦(kuang)區權益,適(shi)用《企業會計準則(ze)第27號——石(shi)油天然(ran)氣開采》。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tiao) 無(wu)形資產(chan),是指企業擁有(you)或(huo)者控制的(de)沒有(you)實物形態的(de)可辨(bian)認非(fei)貨幣性資產(chan)。
資產(chan)滿足下列條(tiao)件之一的(de),符合無形資產(chan)定義(yi)中(zhong)的(de)可辨認(ren)性標準:
(一)能(neng)夠(gou)從企業中(zhong)分(fen)(fen)離或者(zhe)劃分(fen)(fen)出來,并能(neng)單(dan)獨或者(zhe)與相關(guan)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zhuan)移(yi)、授予許可、租賃或者(zhe)交換。
(二)源自(zi)合(he)同性權利(li)或其(qi)他法定(ding)權利(li),無論(lun)這(zhe)些權利(li)是否可以從企業(ye)或其(qi)他權利(li)和義(yi)務中轉(zhuan)移或者分(fen)離。
第四條 無形資產同(tong)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cai)能(neng)予以(yi)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de)經(jing)濟利(li)益(yi)很(hen)可能(neng)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di)五條 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neng)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shi)用(yong)壽命內(nei)可能(neng)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li)估(gu)計,并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tiao) 企業無形項(xiang)目的支(zhi)出,除下列情(qing)形外,均應于(yu)發生時計入當(dang)期損益:
(一(yi))符合本準則規(gui)定的(de)確認(ren)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de)部分;
(二)非同(tong)一(yi)控(kong)制下企業合并(bing)中取得的、不(bu)能單獨確(que)認為無形資產、構(gou)成購買日確(que)認的商譽(yu)的部分(fen)。
第七(qi)條 企業內(nei)部研究開(kai)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fen)研究階段(duan)支出與開(kai)發階段(duan)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jie)新的科學或技術知(zhi)識而進(jin)行的獨創性的有計(ji)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zai)進(jin)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qian),將研(yan)究成果(guo)或其他(ta)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hua)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jin)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 企業內(nei)部研究開發項(xiang)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dang)于發生時(shi)計(ji)入當(dang)期損益。
第(di)九(jiu)條 企業(ye)內部研(yan)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que)認為無形資(zi)產(chan):
(一)完成(cheng)該無形資(zi)產(chan)以使其(qi)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you)可行性(xing);
(二(er))具有完成該無形(xing)資產并使用(yong)或(huo)出(chu)售(shou)的意圖;
(三)無形(xing)資(zi)產(chan)產(chan)生(sheng)經濟利益的(de)方式,包括能夠(gou)證(zheng)明運用(yong)(yong)該無形(xing)資(zi)產(chan)生(sheng)產(chan)的(de)產(chan)品(pin)存在(zai)市場(chang)或(huo)無形(xing)資(zi)產(chan)自身存在(zai)市場(chang),無形(xing)資(zi)產(chan)將(jiang)在(zai)內部使(shi)用(yong)(yong)的(de),應當證(zheng)明其(qi)有用(yong)(yong)性(xing);
(四)有足夠的(de)技術(shu)、財(cai)務(wu)資(zi)源和其他資(zi)源支持,以完(wan)成該無(wu)形(xing)資(zi)產(chan)的(de)開發,并(bing)有能力(li)使用或出售(shou)該無(wu)形(xing)資(zi)產(chan);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jie)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di)計量(liang)。
第十條(tiao) 企業(ye)取得(de)的已(yi)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zheng)在(zai)進行中(zhong)的研究開發項目(mu),在(zai)取得(de)后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zhao)本準(zhun)則第七(qi)條(tiao)至第九條(tiao)的規定(ding)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ye)自創商譽(yu)以及內部產(chan)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ying)確認為無形(xing)資產(chan)。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十二(er)條 無形資產應當(dang)按照成本進行初(chu)始計(ji)量。
外(wai)購(gou)無形資(zi)產的成本,包(bao)括購(gou)買(mai)價款、相關稅(shui)費以及直接歸屬(shu)于使該項(xiang)資(zi)產達到預定用(yong)途所發(fa)生的其他支出(chu)。
購買無(wu)形(xing)資(zi)(zi)產(chan)的(de)(de)價(jia)(jia)款超過正常信(xin)用條(tiao)件(jian)延期(qi)支(zhi)付(fu)(fu),實質(zhi)(zhi)上具(ju)有融(rong)資(zi)(zi)性質(zhi)(zhi)的(de)(de),無(wu)形(xing)資(zi)(zi)產(chan)的(de)(de)成本以(yi)購買價(jia)(jia)款的(de)(de)現值(zhi)為基礎確定。實際支(zhi)付(fu)(fu)的(de)(de)價(jia)(jia)款與購買價(jia)(jia)款的(de)(de)現值(zhi)之間的(de)(de)差額,除按照《企業(ye)會(hui)計準則第17號——借(jie)款費用》應予資(zi)(zi)本化的(de)(de)以(yi)外(wai),應當(dang)在(zai)信(xin)用期(qi)間內計入當(dang)期(qi)損益。
第十三條(tiao) 自(zi)行開(kai)發的(de)無(wu)形資產(chan),其成本(ben)包(bao)括自(zi)滿足本(ben)準(zhun)則第四條(tiao)和第九條(tiao)規(gui)定后至達到預定用(yong)途前所發生的(de)支出總額(e),但是對(dui)于以前期間已(yi)經費用(yong)化的(de)支出不再調整。
第(di)十四條(tiao) 投資者(zhe)投入無(wu)形資產的(de)(de)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yi)約定(ding)的(de)(de)價(jia)值確定(ding),但合同或協議(yi)約定(ding)價(jia)值不公(gong)允的(de)(de)除外(wai)。
第十五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