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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2)
固定(ding)資(zi)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ding),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zhun)則第十九條規定(ding)的除外(wai)。
第十八條 固定資(zi)(zi)產應當按(an)月計(ji)(ji)提折舊,并根(gen)據用途計(ji)(ji)入(ru)相關資(zi)(zi)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yi)。
第十(shi)九條 企業至少(shao)應當(dang)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shi)用壽命預計數(shu)(shu)與原先估(gu)計數(shu)(shu)有差異的,應(ying)當調整(zheng)固(gu)定資產使(shi)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zhi)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de),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zhi)。
與固定(ding)(ding)資產有關的經(jing)濟利益預期(qi)實現方式有重大(da)改變(bian)(bian)的,應當改變(bian)(bian)固定(ding)(ding)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ding)資產使用壽命、預計(ji)凈殘值和折舊方法(fa)的(de)改變(bian)應當作為會計(ji)估計(ji)變(bian)更。
第二十條 固定(ding)資產的減值,應當(dang)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li)。
第五章 處置
第二(er)十一條(tiao) 固定資產滿足(zu)下(xia)列(lie)條(tiao)件之一的(de),應當予(yu)以(yi)終(zhong)止(zhi)確認:
(一)該固定(ding)資產處于(yu)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zi)產預期(qi)通過使用或處置(zhi)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er)十(shi)二(er)條 企業持有待售(shou)的固定(ding)資(zi)產,應當對其(qi)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ye)出售、轉(zhuan)讓、報廢固(gu)(gu)定資產(chan)或發生固(gu)(gu)定資產(chan)毀損(sun)(sun),應當將處置收入(ru)扣除賬面價值(zhi)(zhi)和相關(guan)稅費(fei)后的(de)金額計(ji)入(ru)當期損(sun)(sun)益。固(gu)(gu)定資產(chan)的(de)賬面價值(zhi)(zhi)是固(gu)(gu)定資產(chan)成本扣減累(lei)計(ji)折舊和累(lei)計(ji)減值(zhi)(zhi)準備后的(de)金額。
固(gu)定(ding)資產盤虧造(zao)成的損失,應當計入(ru)當期損益(yi)。
第(di)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ben)準則第(di)六條的(de)規定,將(jiang)發生的(de)固定資產后續支(zhi)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ben)的(de),應當(dang)終止確認被替換(huan)部分的(de)賬面價(jia)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ye)應當在(zai)附注中披露(lu)與(yu)固定資產有(you)關(guan)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ding)資產的確認條(tiao)件、分類(lei)、計量基礎和(he)折舊(jiu)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shi)用壽命、預計凈殘值(zhi)和(he)折舊(jiu)率。
(三)各(ge)類(lei)固定資產的期(qi)初和期(qi)末原價、累計(ji)折(zhe)舊額(e)(e)及固定資產減值(zhi)準備(bei)累計(ji)金(jin)額(e)(e)。
(四(si))當期(qi)確認的折舊費用(yong)。
(五)對固(gu)定資(zi)產所有權(quan)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于擔保的固(gu)定資(zi)產賬(zhang)面價值。
(六)準備(bei)處置(zhi)的固定資(zi)產(chan)名(ming)稱、賬(zhang)面價值(zhi)、公允價值(zhi)、預計(ji)處置(zhi)費用(yong)和預計(ji)處置(zhi)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