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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2)
時間: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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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即使對A公司這類行為按照轉讓不動產征稅,也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轉讓股權按照轉讓不動產征土地增值稅,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找不到依據,而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是無法作為征稅法律依據的;二是應有相應的配套措施,避免B公司再轉讓其不動產時導致雙重征稅;三是要區別對待,如果兩公司在轉讓股權之前就有相應的避稅籌劃,如B公司的不動產是A公司以投資的方式投入的,A公司再轉讓B公司的股權,有利用籌劃避稅的嫌疑;如果B公司的不動產是自己購置的,之前不存在通過籌劃規避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就不宜對A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稅。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
納稅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者其他經濟合同時,考慮潛在的稅務風險,根據對稅務風險的評估,適當調整交易的模式與合同的措辭。
二是被轉讓股權的企業,除不動產外,還應有其他資產、員工,也就是說,是一個可以正常經營的企業,而不是僅有不動產的公司。
三是轉讓價格要高于被轉讓股權公司不動產的公允價值。因為轉讓的是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不僅取決于不動產的公允價值,還應取決于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轉讓價格遠高于不動產公允價值,轉讓股權的說服力就高一些。
四是如果轉讓價格與不動產價格差不多,可以考慮讓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事先處理一些不動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降低不動產價值在整個交易價格中的比例。
總之,納稅人如果能將稅務風險評估作為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程序,在考慮稅務風險的基礎上,確定交易的內容與合同的表述,對防控潛在的稅務風險,就會有一定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