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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3)
時間: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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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議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 (二)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三)報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服務免稅備案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九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第十條 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服務范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各項資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的跨境服務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納稅人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此前,納稅人提供的跨境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