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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準確計算當期營業額 (2)
時(shi)間: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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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三,只按當期收到的款項計算并申報繳納營業稅。
案例:某民營建筑企業2010年賬面記載主營業務收入當年累計發生數為1000萬元,其主營業務收入的確定辦法是,只有實際收到款項才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企業按其2010主營業務收入累計數1000萬申報繳納營業稅1000×3%=30(萬元)。查看當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發現,該企業所有項目約定在當年付款的數額合計1200萬(實際收到1000萬元),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當年該單位的營業額應為1200萬元,扣除已申報的1000萬元,尚有200萬元營業額未申報。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筑企業收到的營業款項與其當期營業額的口徑也是不一致的,簡單地將收到的營業款等同于當期營業額的做法也是不正確的。
總的來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較特殊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提供建筑勞務、銷售不動產等應稅行為。因此,主營業務為提供建筑勞務、銷售不動產等的企業,一般情況下,即使其賬務處理完全符合會計準則要求(實際上,一些建筑企業的賬務處理是不符合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要求的),其當期營業額也不等于當期主營業務收入數或當期發票開出數(特別是一些企業有未按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的行為),同樣也不等于當期納稅人所收到的營業款項數。正常情況下,當期營業額應分別大于上述3個數,如果等于或小于,就有可能存在少計營業額、少納營業稅的問題。營業額正確的計算辦法是,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綜合考慮當期發票開具數、主營業務收入累計發生數、收到營業款項數,按照孰先原則,準確界定當期每一項經營行為、每筆經營業務是否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以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在當期,如在當期就應計入營業額,不論會計如何處理,綜合計算的結果,才是正確的營業額,才能避免納稅風險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