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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個人借款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時間(jian):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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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向個人借款,涉及以何種票據入賬,企業能否稅前扣除,以及企業是否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時,可憑借款收據及借款合同作為記賬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個人在取得利息時,應向企業出具由稅務機關代開的“金融保險業”發票。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時,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定扣繳義務人。
會計處理如下:
(1)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
(2)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時,可憑借款收據及借款合同作為記賬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個人在取得利息時,應向企業出具由稅務機關代開的“金融保險業”發票。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時,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定扣繳義務人。
會計處理如下:
(1)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
(2)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