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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和外企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時間: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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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列舉的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包括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以及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外籍人員在華期間有下列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外(另有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國來華人員的免稅規定
1.外國來華專家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外國來華經濟專家、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2.外國援建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對援助國派往我國專門為該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3.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除上述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4.對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生活津貼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6.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列舉的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包括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以及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外籍人員在華期間有下列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外(另有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國來華人員的免稅規定
1.外國來華專家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外國來華經濟專家、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2.外國援建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對援助國派往我國專門為該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3.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除上述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4.對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生活津貼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6.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