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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稅率與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2)
時間: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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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以下原則確定:
所稱“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非營業活動”是指以下四項:
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稱“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所稱“視同提供應稅服務”是指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情形的服務。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