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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的公告(2)
時(shi)間: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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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wei)知
(四)規定了若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應在出口合同約定的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相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五)規定了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所附送的收匯資料存在“不能收匯的原因或證明材料為虛假”、“收匯憑證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應的規定處罰外,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若屬于偷騙稅的,應由稽查部門查處。
(六)規定了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收匯情況審核時,發現疑點的處理方式。
五、《公告》的執行時間
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