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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事項(2)
時間(jian):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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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申報。小微企業進行201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可直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次“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當中。同樣,“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含)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享受優惠備案的要求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采取事先備案的方式,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備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方式是年度申報享受。上年已備案享受的,本年度預繳申報時仍符合條件的,預繳申報時可享受。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時,應附送以下資料:備案申請報告;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的《資產負債表》;企業職工名冊;接受派遣工人人數及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對照產業目錄具體項目,說明本企業所從事行業;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沒有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需要注意的事項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
2.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經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明確,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4.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即分支機構在本年度各期的預繳申報中,作零申報處理。